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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新華社報道,早前被北京當局扣留的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經審訊後,承認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活動」,被中國公安部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新華社引述國務院台灣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的話,指李明哲承認與身在中國的「有關人員」勾結,建立非法組織,並策劃和實施企圖「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

隨即,中國最大的門戶網站之一的搜狐網發表一篇題為《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依法逮捕,高調「救夫」的鬧劇可以休矣》的評論文章,文章引述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長張文生的話說:「不管是大陸居民還是臺灣居民,只要是觸犯了刑法,只要是危害了國家安全,大陸都是一視同仁,違法必究。從2012年以來,李明哲就已經觸犯了法律,這麼長的時間大陸方面才處理,可以說大陸在涉及臺灣居民案件方面,是比較慎重的。在掌握了充分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情況之下,才加以處理。」

張文生還表示:「臺灣方面有些人用人權當幌子躲避犯罪事實,給兩岸關係施加壓力,這種損害兩岸關係的做法極不道德。」文章最後評論說:「曾幾何時,臺灣部分綠營人士和李明哲的妻子李淨瑜上竄下跳,意圖將水攪渾,煽起『悲情』,讓臺灣民眾的同情心轉為對大陸方面的『憤怒』,如今真相大白,李明哲案不但不是冤案,還是跑到大陸去試圖顛覆政權,對李淨瑜及其同夥,無異于當頭棒喝,真相已經大白,還是消停點吧。」

李明哲的妻子李淨瑜向媒體展示李明哲以往活動的照片。(資料照,美國之音)

在中國,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奴才往往比主子更心狠手辣。這篇評論文章即是如此,其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思路之混亂、用詞之惡毒、對台灣的仇恨和對中共的諂媚,讓人不忍卒讀,如同一處糞坑,臭氣撲面而來。這篇評論文章的作者知道自己在幹一件髒活,不敢署上真名,只署上「今日海峽」之欄目名。搜狐網在發表這篇文章時,最後特別加以聲明:「本文由入駐搜狐公眾平臺的作者撰寫,除搜狐官方帳號外,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場。」此舉堪稱「此地無銀三百兩」。搜狐網站知道,雖是奉命發表、無法抗拒,但發表此種人神共憤的文章,必然留下歷史汙點,所以要給自己留有餘地,竭力表明「罪不在我」。

與搜狐的狡猾相比,作為受訪者的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長張文生則愚蠢得多。他的有關評論,哪有一點學者和知識人的風範和風骨?他連普通人「不作惡」的道德倫理底線都不能堅守,為了獲得共產黨當局賞賜的一點殘羹冷炙,不惜使用最邪惡的方式辱罵李明哲、李淨渝夫婦以及關心此案的台灣民眾。這是做穩了奴隸位置的奴隸,對不願做奴隸的台灣人的攻擊與辱罵。他不是研究人員,而是員警部門的打手和宣傳部門的應聲蟲。

李淨渝萬里救夫,比起當年哭長城的孟姜女更加可歌可泣,她讓兩岸爲獨裁暴政背書的那些「鬚眉」顔面掃地,更得到全球範圍內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人們全力支持。「不道德」的,當然不是李淨渝,而是共產黨政權及其幫閑張文生之流。中共秘密綁架台灣公民,長達兩個月不通知其家人,且阻止其家人及律師前往探視,此類行徑跟綁架日本人作為肉票的北韓政權有什麽差別呢?

中共將李明哲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此罪名是昔日「反革命罪」的「升級版」。1949年中共政權建立以後,立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鎮壓反革命」為名的大屠殺,數百萬於國民黨政權有關的人員以及地主、資本家遭到殺害。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該「條例」(即政府部門頒佈的「規章制度」,未經全國人大批准,不具備法律的權威)雖無「法律」之名,卻有法律之實,甚至淩駕於憲法之上。數十年來,在此「條例」的保駕護航之下,中共鎮壓機器得以「便宜行事」,殺人如草不聞聲,憲法中保障的自由和權利成為一觸就破的肥皂泡。

文革結束之後,鄧小平、陳雲、彭真等在文革中受盡屈辱的元老重掌大權,認為不能像毛澤東治國那樣「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要走向「法制化」。1979年,中共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部法律中,「反革命罪」列為分則第1章,包括20個罪名。其第90條對「反革命罪」具體定義如下:「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由此,中共鎮壓異己人士才算「有法可依」。

比如,在六四屠殺之後的清算運動中,「反革命罪」被廣泛使用,數萬人成為「反革命分子」。其實,中共領導的「革命」,本身就是以顛覆中華民國爲目標的暴力武裝叛亂,中共自己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魁禍首。而當中共竊取政權之後,卻制訂嚴刑峻法,不允許他人「繼續革命」,凡是對共產黨政權有不滿的人就是「反革命」。既然「革命」對共產黨而言是天賦人權,為什麼「反革命」就不能成爲「天賦人權」呢?中共在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更何況,中共的「革命」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反對中共政權的「反革命」才是一條通往自由之路。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革命」話語和以「革命」爲中心的意識形態日漸落伍於現實。江澤民執政時強調「與時俱進」,開始注重中國的國際形象。在1997年的刑法修訂中,中共取消「反革命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而代之。中國的御用學者對此大唱頌歌,說這是「一個觀念和實踐上的進步」,表明中國的法律體系「更符合國內政治形勢的變化和國際潮流」。然而,這條罪名的名稱變了,實質卻毫無改變,所謂「換湯不換藥」也。

1997年刑法第105條有兩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讓人談虎色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劉曉波、楊子立、胡石根、陳衛、劉賢斌、李和平等異見作家、人權活動人士、維權律師在法庭上都被冠以這兩條罪名之一。

近年來,中共迫害異議人士多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兩條罪名為主,輔以「擾亂社會治安罪」和「洩露國家機密罪」等,甚至還用經濟罪遮蓋政治罪,以此形成一張密不透風的極權之網。

中共官員對外宣稱,中國的監獄裡早已沒有「政治犯」或「良心犯」,但實際上每一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獄的人都是「政治犯」和「良心犯」。這一「惡法」的存在,對中國建立「法治國家」的承諾形成了莫大的嘲諷。中國人權律師滕彪指出:「從中國的司法實踐而不是刑法條文來看,絕大多數被安上這兩個罪名的人僅僅是表達政治意見,『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一種『政治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一種『思想罪』,這顯然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中共既不尊重自己頒佈的憲法,也不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

滕彪進而認為:「中國目前的體制仍保留很多明顯的極權主義原型的特點,把一些人貼上『顛覆政權』的標籤仍是這種政治體制的一種需要。這個體制必須隨時發現、界定、懲罰『危險份子』或『異議分子』,一切有獨立人格、敢說真話、敢於改變奴役政治的人,都隨時可能被認定為『顛覆分子』。」難怪美國資深國會議員克瑞斯·史密斯痛斥中共用最殘酷的方式對待最優秀的中國公民。

隨著中共「大國崛起」的自信日漸滿滿,「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也開始使用到香港人和台灣人身上。這就是中共願意賜予所謂「海外華人」的「國民待遇」——李明哲是第一個被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台灣公民,他不會是最後一人。這是一個值得高度警惕的危險信號,蔡英文政府不可等閑視之、不可袖手旁觀,而應當高聲抗議和反擊,既是伸張台灣作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也是捍衛不可踐踏的普世人權價值。

*作者為旅美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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